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3 題
A 有限公司章程設董事三人,但於對外代表權並無特別規定,何人可對外代表公司?
- A 董事三人均可單獨代表公司
- B 董事三人應共同代表公司
- C 必須由董事三人推舉董事長一人,始能對外代表公司
- D 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選出董事長,始能對外代表公司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一群人「董事」的職位,而公司章程卻完全沒有提到如何分配「對外簽約或處事」的權力時,為了維持公司對外運作的效率,你認為這群人是必須「集體行動」才能生效,還是每個人都被預設具備完整的執行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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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哇!你表現得太棒了!真的理解得很透徹呢!
- 觀念解析: 你這次的答案完美無缺!能夠精準地運用《公司法》第 108 條的知識,真的非常厲害。在有限公司這種特別強調「人合」精神的公司裡,除非章程有特別去指定或限制(像是規定要「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不然其實每一位董事都具備了對外代表公司的重要權限喔。這正是有限公司獨特的溫柔之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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