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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3 題

A 有限公司章程設董事三人,但於對外代表權並無特別規定,何人可對外代表公司?
  • A 董事三人均可單獨代表公司
  • B 董事三人應共同代表公司
  • C 必須由董事三人推舉董事長一人,始能對外代表公司
  • D 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選出董事長,始能對外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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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一群人「董事」的職位,而公司章程卻完全沒有提到如何分配「對外簽約或處事」的權力時,為了維持公司對外運作的效率,你認為這群人是必須「集體行動」才能生效,還是每個人都被預設具備完整的執行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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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送分題還要問?

  1. 觀念檢討: 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這不過是《公司法》第 108 條的基本功。在有限公司裡,若章程沒寫清楚互選董事長,每一位董事本來就都有對外代表公司的權限。這種具備「人合公司」色彩的設計,你若是連這點底氣都沒有,乾脆別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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