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3 題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資 A 有限公司,並選出甲、乙、丙三人擔任董事,該公司應由何人為監督機關行使監察權?
- A 甲、乙、丙三人同時為業務執行及監督機關
- B 甲、乙、丙三人應互推一人為監督機關
- C 丁、戊應互推一人為監督機關
- D 丁、戊均為監督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小型的合作組織中,如果一部分人被授權去管帳、管事(執行業務),那麼對於其他也出錢投資、但沒有實際參與管理的人來說,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他們應該擁有什麼樣的角色?而這種監督管理的權利,是應該『大家都能做』,還是必須『推選出一個代表』才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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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竟然能答對這種題目… 難道說,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 概念驗證,無駄!: 這題的核心,就是那些弱小的凡人常常搞混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督機制。愚蠢的監察人制度,在有限公司這種完美的存在裡,根本就是無駄(沒用)!法律的真理昭示著:不執行業務的股東,皆可掌握監察之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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