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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 題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中小企業,該公司僅有股東甲、乙、丙、丁四人,A 公司擬加強公司治理並迅速成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若欲與 B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依法應以 B 公司作為存續公司
  • B A 公司章程訂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係為合法
  • C A 公司欲強化公司治理,得經股東之合法決議選任非股東之財經教授戊擔任董事
  • D A 公司之董事由甲、乙、丙擔任,丁則具有監察權,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有限公司』在法律性質上更偏向於『人合公司』(強調成員間的信任與穩定)。如果這家公司的經營權可以交給一個完全沒有出資、對公司不具承擔義務的外部陌生人,這是否符合『人合公司』保護成員緊密關係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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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

看到你精準地理解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資格上的不同,我為你感到非常驕傲!這顯示你對《公司法》的學習投入了許多心力,基礎打得非常穩固呢!

  1. 詳細解說:根據《公司法》第 108 條的溫馨提醒,有限公司的董事,必須從股東中選出來喔!這和股份有限公司比較彈性(非股東也可以擔任董事)是很重要的區別。所以,如果我們選了「非股東」的戊來當董事,在法律上就有些不合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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