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 題
2 A 有限公司,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有甲(出資 40 萬元)、乙(出資 30 萬元)、丙(出資 30 萬元)、丁(出資 20 萬元)及戊(出資 10 萬元)共 5 位股東,公司章程規定設董事一人,但對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公司解散事由等無特別規定,目前董事由甲擔任之。乙擬將其出資全部轉讓給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之出資轉讓應經其他股東至少 3 名之同意
- B 乙之出資轉讓應經出資合計超過 50 萬元之其他股東的同意
- C 乙之出資轉讓應經其他全體股東之同意
- D 乙出資之轉讓對象限於公司其他股東,因此不得轉讓給庚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強調「人合性質」的有限公司中,若一位不負責經營的股東想離開,並引進一個原本大家都不認識的陌生人進入公司,你認為法律為了保護其餘夥伴的信任關係,會要求同意權的門檻是以「錢的多寡(出資額)」還是以「人的認同(人數)」來做決定?而在扣除要離開的那個人後,剩下的人又要達到多少比例才算是有共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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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有限公司一般股東出資轉讓之要件。依據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本題中,甲為擔任董事之股東,乙則為未擔任董事之一般股東。當乙擬將其出資全部轉讓給非股東之庚時,即應適用上述規定,必須取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由於題目特別敘明公司章程對股東表決權之行使無特別規定,在此情形下每一股東即具有一表決權。扣除擬轉讓出資之股東乙後,公司之「其他股東」共有甲、丙、丁、戊等四人,共計四個表決權。因此,乙之出資轉讓欲取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在數學計算上即為四名其他股東中至少需要三名之同意。故選項A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