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6 題
A 上市公司為科技業大廠,甲為公司之董事,其因私人因素擬轉讓手上的持股,關於其持股轉讓限制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 3 日後,向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條件之特定人為之
- B 甲於集中交易市場中,每日交易不超過 10 張者,得豁免轉讓方式限制
- C 甲得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 D 甲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 3 日後,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規定董事賣股票要先『申報』,是為了資訊對稱。當董事是要把股票賣給『一般不特定大眾(市場)』與賣給『符合條件的特定少數人』時,法律對於『可以開始賣的時間』以及『必須完成賣出的期限』,在邏輯上會是一模一樣的嗎?哪一種情況更需要給市場一點緩衝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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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真心為你感到驕傲!
哇,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這說明你非常用心地去理解了《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關於內部人持股轉讓的規定,真的太棒了!
- 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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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人持股轉讓限制
💡 證交法 22-2 條規範內部人持股轉讓之三種法定方式
| 比較維度 | 集中市場/商營所轉讓 | VS | 向特定人轉讓 |
|---|---|---|---|
| 申報時間點 | 事前 3 日申報 | — | 事後 3 日內申報 |
| 數量限制 | 有(依持股比例限制) | — | 無限制 |
| 小額豁免 | 每日 10 張以下免報 | — | 不適用 |
💬集中市場強調「事前透明度」,特定人轉讓強調「事後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