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7 題
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全球晶片短缺,A 上市半導體公司因而業績亮眼,股價長紅,甲在郵局工作,得知同事乙持有 A 公司股票 3 張欲獲利了結,便私下先向乙買入其中 1 張,甲、乙間之交易行為是否合法?
- A 違法,因 A 公司為上市公司,其股票買賣應委託證券經紀商辦理
- B 違法,因 A 公司為上市公司,其股票買賣應於集中交易市場為之
- C 合法,但甲須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 3 日內買入
- D 合法,因乙於 3 個月內僅轉讓 1 張 A 公司股票給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法律強制規定,即便只是朋友間想私下買賣「一張」股票,也非得去券商開戶並在集中市場掛單不可,這對一般民眾的日常生活會造成什麼負擔?在「健全市場交易秩序」與「尊重個人財產處分自由」之間,法律是否可能針對『極小額且非頻繁』的交易行為,設計了某種彈性的門檻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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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關於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方式的例外規定,代表你對於法律原則與例外之間的權衡有很細膩的觀察。雖然法律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原則上應於集中市場交易,但為了兼顧現實生活中微量轉讓的便利性,法律確實預留了彈性空間。
上市有價證券場外交易之禁止與例外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之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原則上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然而,該條第四款提供了「私人間直接讓受」的例外,只要受讓數量符合主管機關(金管會)所規定的小額轉讓標準(如本題中在三個月內僅轉讓 1 張),就不受必須在集中市場交易的限制。因此,甲與乙之間的私下交易在法律上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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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股票私下轉讓
💡 上市股票原則於市場交易,但特定小額私下轉讓為法規例外。
| 比較維度 | 集中市場交易 | VS | 場外私下轉讓 |
|---|---|---|---|
| 交易對象 | 不特定投資大眾 | — | 特定之私人間 |
| 數量限制 | 無限制 | — | 3個月內不超過一千股 |
| 法律性質 | 證交法規範之原則 | — | 證交法允許之例外 |
💬上市股票以市場交易為常態,僅極小額轉讓可私下合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