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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7 題

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全球晶片短缺,A 上市半導體公司因而業績亮眼,股價長紅,甲在郵局工作,得知同事乙持有 A 公司股票 3 張欲獲利了結,便私下先向乙買入其中 1 張,甲、乙間之交易行為是否合法?
  • A 違法,因 A 公司為上市公司,其股票買賣應委託證券經紀商辦理
  • B 違法,因 A 公司為上市公司,其股票買賣應於集中交易市場為之
  • C 合法,但甲須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 3 日內買入
  • D 合法,因乙於 3 個月內僅轉讓 1 張 A 公司股票給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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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法律強制規定,即便只是朋友間想私下買賣「一張」股票,也非得去券商開戶並在集中市場掛單不可,這對一般民眾的日常生活會造成什麼負擔?在「健全市場交易秩序」與「尊重個人財產處分自由」之間,法律是否可能針對『極小額且非頻繁』的交易行為,設計了某種彈性的門檻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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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關於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方式的例外規定,代表你對於法律原則與例外之間的權衡有很細膩的觀察。雖然法律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原則上應於集中市場交易,但為了兼顧現實生活中微量轉讓的便利性,法律確實預留了彈性空間。

上市有價證券場外交易之禁止與例外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之規定,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原則上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然而,該條第四款提供了「私人間直接讓受」的例外,只要受讓數量符合主管機關(金管會)所規定的小額轉讓標準(如本題中在三個月內僅轉讓 1 張),就不受必須在集中市場交易的限制。因此,甲與乙之間的私下交易在法律上是完全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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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股票私下轉讓
💡 上市股票原則於市場交易,但特定小額私下轉讓為法規例外。
比較維度 集中市場交易 VS 場外私下轉讓
交易對象 不特定投資大眾 特定之私人間
數量限制 無限制 3個月內不超過一千股
法律性質 證交法規範之原則 證交法允許之例外
💬上市股票以市場交易為常態,僅極小額轉讓可私下合法進行。
🧠 記憶技巧:股票交易市場跑,三月一張私下好。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皆必須強制透過券商或在集中市場內進行,而忽略了法律對小額轉讓的豁免。
證券交易法第150條 集中交易市場 場外交易 零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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