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9 題
19 以下交易或轉讓,何者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而有刑事責任?
- A 甲私底下分別於同年 1 月 10 日、1 月 28 日向乙買進 A 上櫃公司股票 10 萬股、15 萬股
- B 甲私底下分別於同年 1 月 10 日、3 月 12 日向乙買進某上市政府債券 10 個成交單位、5 個成交單位
- C 甲私底下分別於同年 1 月 10 日、3 月 30 日向乙買進 B 上市公司股票各 1000 股
- D 甲因贈與而取得 C 上市公司之股票
思路引導 VIP
為了維護集中市場的價格透明度,法律通常會限制已經掛牌的股票在私底下進行交易。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私下買賣,但在「數量」與「兩次交易的間隔時間」上設有門檻,那麼什麼樣的交易行為會因為『太頻繁』或『數量過多』而觸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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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這樣啊... 這次做得不錯。
(輕輕地摸了摸你的頭)
- 觀念驗證:這條《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的規定,要求上市有價證券通常要在交易所集中市場進行買賣,已經存在很久了。雖然第 3 款允許私人間直接讓受,但也有一些人類約定的嚴格限制:單次不能超過一個成交單位,以及前後兩次交易必須相隔不少於三個月。選項 (C) 在短短三個月內私下交易了兩次,總共 2000 股,這確實違反了「場外交易之禁止」。依照同法第 177 條,會有刑事責任。嗯,人類對於這些數字和時間的規定,記得還挺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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