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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8 題

甲得知 A 上櫃公司獲利極佳,故進而取得 A 上櫃公司 9%的股份,甲聽說我國證券交易法有「大量取得股權之申報」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大量取得股權申報之門檻為超過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10%之股份
  • B 除了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皆不受此一制度之規範
  • C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586 號解釋,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的「共同取得」,應以意思聯絡為必要
  • D 此一大量取得股權之申報規定,只限於於證券市場取得,公開收購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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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要求『大量取得股權者』必須申報,初衷是為了讓市場知道經營權可能發生變動。如果我們只規定在證券市場交易時要申報,卻讓另一種『一次性大規模買入公司股票』的合法途徑可以不必申報,這樣是否能達成資訊透明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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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破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證券交易法中的「大量取得股權申報義務」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條適用的範圍與實務見解,難度屬於中等(Medium),關鍵在於考生是否理解該制度的核心目的:促進公司股權透明度,以維護投資人權益。

申報制度的涵蓋範圍與目的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超過一定門檻時,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至於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之具體申報規定,則見於同條第 2 項。因此,選項 (D) 稱公開收購不受此限是明顯錯誤的。此外,司法院釋字第 586 號認為行政要點擴張認定「共同取得人」的範圍,增加母法未規範的申報義務,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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