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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A 非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食品業大廠,A 公司總經理甲連續買入同為食品業之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之股票,經檢察官認定甲係以不正當手段抬高 B 公司股價起訴。甲則主張其係因看好食品業市場值得長期投資而買入 B 公司之股票,並無犯罪意圖,且其是以合理價格買入並非高價,亦未影響市場秩序。 試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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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連續買賣操縱股價罪」之構成要件。解題時應將甲的三項抗辯(無犯罪意圖、非屬高價、未影響市場秩序)分別對應法條的「主觀意圖判斷標準」、「高價之實務定義(相對高價說)」以及「有影響市場秩序之虞(危險犯性質)」,並引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逐一反駁與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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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之連續買入行為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操縱股價罪?其主張無主觀意圖、買入價格合理且未實際影響市場秩序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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