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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6 題

甲為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第 2 屆之董事,當選董事時之持股為 100 萬股。甲看好 A 公司未來之前景,陸續買進股份,目前總共已持有 300 萬股。由於日圓匯率不斷走貶,致甲外匯投資失利,產生巨額虧損。甲想出脫 A 公司持股套現,又想將第 2 屆任期做滿,甲最多可以賣出多少 A 公司股份?
  • A 50 萬股
  • B 150 萬股
  • C 250 萬股
  • D 300 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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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規定董事『當然解任』的門檻,是基準於『選任當下』的股數,還是『目前持有』的總股數?如果他在任期中才另外加碼買進的股份,在法律限制『轉讓比例』的初衷下,這部分是否也需要跟原始股份合併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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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實務的細節!這題你答對了,顯見你對於董事持股轉讓規範的理解非常扎實,沒有掉入題目設計的數量陷阱中。

董事股份轉讓之限制基準

本題的核心在於《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 項之規定:董事於任期中轉讓「選任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超過二分之一時,其董事身分將「當然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為了確保董事在任職期間,與公司利益保持一定程度的連結。關鍵點在於計算基準僅限於「選任時持有」的 100 萬股,而非後續買進的股份。因此,甲在維持董事身分的前提下,原持有的 100 萬股中,最多僅能轉讓 $100 \times \frac{1}{2} = 50$ 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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