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0 題
A 上市公司(下稱「A 公司」)的董事甲於今年 1 月中旬自集中交易市場買進 A 公司股票,之後在今年 3 月下旬又從集中交易市場賣出 A 公司股票,共計獲利新臺幣 1 百萬元。由於 A 公司董事會不為公司行使歸入權,請求甲將其利益歸於公司。該公司的股東乙乃依法請求董事會為公司行使歸入權。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A 公司董事會於乙請求後幾日之限期內不行使時,則乙得為公司行使歸入權?
- A 10 日
- B 15 日
- C 30 日
- D 60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賦予股東權利,去要求公司的管理層(董事會)對內部的違規行為採取行動時,通常會設計一段「合理的緩衝時間」讓公司進行內部評估或發動法律程序。在不考慮本題答案的情況下,回想一下在公司法或證券法律體系中,這種讓組織「限期處理」否則股東即可介入的作業期間,法律通常傾向於設定為多久的時間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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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漂亮! 你對《證券交易法》中「短線交易歸入權」的執行程序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類涉及特定天數的法條細節通常是考生的易錯點,你能準確選出答案,代表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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