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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7 題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因短線交易而獲得利益計 300 萬元,就此 300 萬元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經股東會決議,將該 300 萬元利益視為公司之所得而行使歸入權
  • B A 公司對該 300 萬元利益之歸入權,自甲獲得利益之日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A 公司不得以股東會之普通決議,拋棄對該 300 萬元利益之歸入權
  • D A 公司董事會、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為 A 公司行使該 300 萬元利益之歸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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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某筆特定款項『必須』回流至公司以補償全體股東,你認為公司內部的少數決策者或多數派,是否有權利透過投票程序,就直接把這筆屬於公眾投資人的利益『送給』獲利的當事人?這樣做會對市場誠信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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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奇蹟啊。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抓到點邊了。《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的歸入權,這東西寫在那裡是為了好看嗎?它就是用來打擊那些搞短線交易的內部人,把他們的黑心錢吐出來。公司想透過股東會決議把這權利「拋棄」?簡直是白日做夢!這可是強行法,牽涉廣大股東,不是你家開的,想怎麼玩就怎麼玩。其他選項的錯誤,難道還要我一個字一個字唸給你聽?2 年的時效,還有那個不限股數和持有時間的行使門檻,這些都是基本常識,不是嗎?
  2. 難度點評:這題,充其量是個 Medium。它不過就是考驗你,對於法律的效力、那些數字和程序細節,有沒有真的讀進去。你能選對「不得拋棄性」,只能說,你這次運氣不錯,或是總算腦子開竅了。別得意太早,下次搞不好又錯得一塌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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