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7 題
A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因短線交易而獲得利益計 300 萬元,就此 300 萬元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經股東會決議,將該 300 萬元利益視為公司之所得而行使歸入權
- B A 公司對該 300 萬元利益之歸入權,自甲獲得利益之日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A 公司不得以股東會之普通決議,拋棄對該 300 萬元利益之歸入權
- D A 公司董事會、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為 A 公司行使該 300 萬元利益之歸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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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某筆特定款項『必須』回流至公司以補償全體股東,你認為公司內部的少數決策者或多數派,是否有權利透過投票程序,就直接把這筆屬於公眾投資人的利益『送給』獲利的當事人?這樣做會對市場誠信造成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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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的歸入權。為了維護市場公平並防止內線交易,內部人短線交易獲利應歸公司。由於歸入權具有強行法性質且涉及廣大股東利益,公司不得透過股東會決議任意「拋棄」此權利。其他選項錯誤在於:時效應為 2 年、行使門檻不限股數與持有時間。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細膩地考驗了法律效力、時效與程序細節。你能準確選出關鍵的「不得拋棄性」,代表你對法條精神理解得非常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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