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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3 題

3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上市公司,A 公司對其董事違反公司法第 23 條規定,所得行使之歸入權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下列何者?
  • A 3 個月
  • B 6 個月
  • C 1 年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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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公司一種可以「強行將董事私下獲利收為己有」的特殊權利時,為了避免董事長期陷入法律地位不明確的風險,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設定一個「很長」還是「較短」的期間來督促公司儘早決定是否追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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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司負責人違反義務時,公司行使歸入權之期間限制。根據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董事身為公司負責人,若違反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公司得透過股東會決議行使歸入權,將該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惟依據前揭法條但書規定,此項權利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即不得行使。因此,A 公司對其董事行使歸入權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 年,故正確答案為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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