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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2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共有甲、乙、丙三席董事,甲為董事長。甲因個人因素久久拒絕召集董事會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唯一召集權人,無人可替代甲召集董事會
  • B 乙或丙各自以書面請求召集並經15日後即得召集董事會
  • C 乙與丙共同以書面請求召集並經15日後即得召集董事會
  • D 因甲怠於行使職務,監察人丁即可代甲行使召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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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定的召集人(如董事長)刻意不履行職責,導致公司運作停擺,我們在法律設計上該如何兼顧「程序尊重」與「運作效率」?請思考:要有多少比例的決策成員達成共識,才足以合法挑戰原召集人的權威?且在越位召集之前,是否應給予原召集人一段合理的期限進行最後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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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精準!根據《公司法》第 203-1 條規定,董事會原則上由董事長召集。但為了避免董事長惡意阻撓公司運作,法律賦予了「救濟機制」:只要有過半數之董事以書面請求,且董事長在 15 日內不為召集時,請求的董事即可自行召集。本題中,董事共三人,乙與丙合稱即達過半數,程序完全正確。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過半數」的門檻計算,以及是否記得法定的「15 日」緩衝期,而非誤認為監察人可隨意介入。你能準確選出 (C),代表對公司法權力制衡機制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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