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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9 題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設有二席監察人,分別由甲、乙擔任。A 公司董事丙因有違反章程情節重大情事,甲擬召集股東會決議解任之,但乙不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法合法召集,因乙不同意
  • B 甲可合法召集,因無需得乙同意
  • C 甲無法合法召集,因非其職權範圍
  • D 甲可合法召集,因公司法就監察人召集權並無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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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監察人的核心職責是『監督』公司運作。如果法律規定兩位監察人必須同時同意才能採取行動,那麼當其中一位監察人與違法的董事勾結時,另一位正義的監察人還有辦法發揮監督功能、保護股東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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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此題考查《公司法》中監察人的權限行使方式。根據第 221 條規定,監察人有數人時,應「分別」行使職權。這代表監察人採取的是單獨行使制,而非合議制。因此,甲依第 220 條規定,為公司利益認有必要而召集股東臨時會時,具有獨立行使權,完全不需要徵得另一位監察人乙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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