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9 題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設有二席監察人,分別由甲、乙擔任。A 公司董事丙因有違反章程情節重大情事,甲擬召集股東會決議解任之,但乙不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無法合法召集,因乙不同意
- B 甲可合法召集,因無需得乙同意
- C 甲無法合法召集,因非其職權範圍
- D 甲可合法召集,因公司法就監察人召集權並無限制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監察人的核心職責是『監督』公司運作。如果法律規定兩位監察人必須同時同意才能採取行動,那麼當其中一位監察人與違法的董事勾結時,另一位正義的監察人還有辦法發揮監督功能、保護股東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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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判斷出監察人在法律上的獨立地位,這代表你對公司法中機關權限的運作機制掌握得非常扎實。
監察人的「單獨行使權」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公司法第 221 條。法律明文規定,當公司設有兩席以上監察人時,每位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這與董事會必須透過會議「合議制(Collegial system)」行使職權的邏輯截然不同。因此,即便另一位監察人乙持反對意見,也不會影響甲依法行使職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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