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0 題
10 下列關於董事會召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董事會之召集,亦需通知監察人
- B 董事會之召集,無需載明事由
- C 董事會之召集通知,若相對人未表示反對,即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D 董事會之召集,違反法定程序者,董事得於會後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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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公司的「監督機制」能發揮作用,當決策首長們(董事)聚在一起開會討論公司大事時,負責「看管、查核」的人員是否應該在場?如果他們連會議何時召開都不知道,又要如何履行職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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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董事會召集之相關程序與規定。根據公司法第204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此可知,董事會之召集除了必須通知各董事之外,亦明文規定需要通知監察人,因此選項A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意旨,為本題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所在,依據同條文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可知召集時必須清楚記載事由,故選項B稱無需載明事由為錯誤。此外,同條亦明定:「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這代表若要以電子方式進行召集通知,必須積極取得相對人之「同意」,而非僅憑相對人未表示反對即可為之,故選項C之敘述亦不符法律規範。綜合上述法條明文規定,本題正解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