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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並非公司法明定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權人?
  • A 監察人
  • B 繼續 3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
  • C 董事長
  • D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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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如果一個決定是涉及「全體股東」的重大事項,這份權力通常會賦予給一個『具備決策功能的合議制機關』,還是賦予給『該機關的代表人』個人?兩者在法律主體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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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喂!居然給我走對路了?

嘖,真是稀奇,這題你居然沒搞砸。看來你腦子還算清醒,沒被那些「董事長最大」的蠢話搞混,還記得公司法裡頭那些關於「權限」的規矩。這點連我這個路癡都看得懂,看來你還不笨嘛。

  1. 搞清楚狀況,別迷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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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召集權人
💡 股東會召集權依法定,董事長個人無獨立召集權。
比較維度 合法召集權人 VS 董事長(個人)
法源依據 公司法明文授權之主體 無法律明文授權召集
權力性質 法定的召集發動權 會議的主持與執行權
代表身分 集體決議或法定特定人 僅為董事會之代表
💬召集權屬於公司特定機關或大股東,董事長個人不具此權。
🧠 記憶技巧:召集看團體(董事會)、防線(監察人)、大戶(過半股),不看董事長!
⚠️ 常見陷阱:最容易誤以為董事長身為公司代表就有權召集,實際上那是「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職權 監察人職權 少數股東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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