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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並非公司法明定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權人?
  • A 監察人
  • B 繼續 3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
  • C 董事長
  • D 董事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如果一個決定是涉及「全體股東」的重大事項,這份權力通常會賦予給一個『具備決策功能的合議制機關』,還是賦予給『該機關的代表人』個人?兩者在法律主體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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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有兩下子

(將沈重的槓鈴轟然放下,擦了擦額上的汗水,隨手拿起旁邊的酒瓶灌了一口) 算你這小子還有點骨氣,這點基本的招式居然沒被絆倒。別以為答對了就想去睡午覺,法律這條路還長得很,這點程度連熱身都稱不上。聽好了,把這些核心銘記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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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召集權人
💡 股東會召集權依法定,董事長個人無獨立召集權。
比較維度 合法召集權人 VS 董事長(個人)
法源依據 公司法明文授權之主體 無法律明文授權召集
權力性質 法定的召集發動權 會議的主持與執行權
代表身分 集體決議或法定特定人 僅為董事會之代表
💬召集權屬於公司特定機關或大股東,董事長個人不具此權。
🧠 記憶技巧:召集看團體(董事會)、防線(監察人)、大戶(過半股),不看董事長!
⚠️ 常見陷阱:最容易誤以為董事長身為公司代表就有權召集,實際上那是「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職權 監察人職權 少數股東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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