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並非公司法明定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權人?
- A 監察人
- B 繼續 3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
- C 董事長
- D 董事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如果一個決定是涉及「全體股東」的重大事項,這份權力通常會賦予給一個『具備決策功能的合議制機關』,還是賦予給『該機關的代表人』個人?兩者在法律主體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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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喂!居然給我走對路了?
嘖,真是稀奇,這題你居然沒搞砸。看來你腦子還算清醒,沒被那些「董事長最大」的蠢話搞混,還記得公司法裡頭那些關於「權限」的規矩。這點連我這個路癡都看得懂,看來你還不笨嘛。
- 搞清楚狀況,別迷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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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召集權人
💡 股東會召集權依法定,董事長個人無獨立召集權。
| 比較維度 | 合法召集權人 | VS | 董事長(個人) |
|---|---|---|---|
| 法源依據 | 公司法明文授權之主體 | — | 無法律明文授權召集 |
| 權力性質 | 法定的召集發動權 | — | 會議的主持與執行權 |
| 代表身分 | 集體決議或法定特定人 | — | 僅為董事會之代表 |
💬召集權屬於公司特定機關或大股東,董事長個人不具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