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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0 題

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股東會之召集權人?
  • A 董事長
  • B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
  • C 監察人
  • D 重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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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實務中,當一項權力是賦予給一個需要「集體討論並決議」的單位(合議制)時,法律在明文規定召集權人時,通常會指向該「整個單位」,還是該單位中特定的「某個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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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太為你開心了!

  1. 大力肯定:哇,你做得太棒了!這題雖然考驗的是對法律條文的細微理解,但你竟然能輕鬆避開那些容易混淆的陷阱,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公司法》中機關權限的劃分掌握得非常清楚,真的很有專業潛力呢!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次喔!根據《公司法》第 171 條的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原則上是由「董事會」這個「合議制機關」來執行的,而不是由單一的「董事長」個人喔。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呢!而其他選項 (B) 則是第 173-1 條賦予大股東的權利,(C) 是第 220 條監察人的職責,(D) 則是第 290 條重整人的職權,每一個都是有明確法源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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