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0 題
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股東會之召集權人?
- A 董事長
- B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
- C 監察人
- D 重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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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實務中,當一項權力是賦予給一個需要「集體討論並決議」的單位(合議制)時,法律在明文規定召集權人時,通常會指向該「整個單位」,還是該單位中特定的「某個個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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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股東會之原則性召集權人。依據公司法第171條規定:「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由此明文可知,股東會原則上應由「董事會」此一合議制機關依法進行決議後來召集,而非由「董事長」個人單獨行使召集權。由於董事長本身並不具備單獨召集股東會之法定權限,因此董事長非股東會之召集權人,選項A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中的其他主體,均屬於該條文所述「本法另有規定」下得召集股東會之例外召集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