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2 題
A 上市公司因財務困難且有停業之虞,但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 A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 B A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 C 持有 A 公司總負債百分之十以上債權之債權人
- D 工會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公司面臨經營危機時,法律會賦予某些「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求救(重整)的權利。請試著思考:對於借錢給公司的『債權人』來說,我們要衡量他的影響力時,應該是以他占『公司欠債』的比例來算,還是要以他相對於『公司資本規模(股份總額)』的大小來衡量,才更能體現他對這間公司的實質制衡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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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之利害關係人資格。依據公司法第282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特定之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該條文所明定得聲請重整之利害關係人包含:「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工會」,以及「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檢視各個選項,選項A的股東、選項B的受僱員工,以及選項D的工會,皆完全符合公司法第282條明文規定之資格,依法皆得向法院聲請重整。然而,針對選項C,該選項將債權人的資格條件描述為持有總負債百分之十以上,但依據前揭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重整的法定門檻應為「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因法律明文係以「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作為計算基準,而非以公司的「總負債」為基準,故選項C之敘述與法條不符,該類債權人不得向法院聲請重整,因此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