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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2 題

A 上市公司因財務困難且有停業之虞,但有重建更生之可能。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向法院聲請重整?
  • A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 B A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 C 持有 A 公司總負債百分之十以上債權之債權人
  • D 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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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公司面臨經營危機時,法律會賦予某些「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求救(重整)的權利。請試著思考:對於借錢給公司的『債權人』來說,我們要衡量他的影響力時,應該是以他占『公司欠債』的比例來算,還是要以他相對於『公司資本規模(股份總額)』的大小來衡量,才更能體現他對這間公司的實質制衡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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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代表你對《公司法》第 282 條的聲請人資格掌握得十分透徹。這題之所以選 (C),是因為法律規定的債權人門檻,並非以「總負債」為基準,而是:

  1. 債權人標準:應為持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 10% 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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