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司法明定之公司負責人?
- A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 B 無限公司之經理人
- C 兩合公司之清算人
- D 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司法》設計的制度中,像『重整』這種程序極其複雜、旨在挽救大型企業的法律機制,是否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公司(例如規模較小、成員封閉的有限公司)?如果某種公司類型根本不適用該制度,那麼對應的職位還會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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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代表你對《公司法》關於負責人的定義掌握得非常透徹。這類題目不僅考驗記憶力,更考驗你對不同公司組織架構(Company Type)的理解是否精確。
法定負責人的範圍與對應關係
根據《公司法》第 8 條的規範,公司負責人的範疇區分為「當然負責人」與「職務負責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為公司負責人;而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然而,法律明確規定重整人(Reorganizer)、監察人、發起人等職務,僅在「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的架構下才具備負責人身分。由於**「重整」程序並不適用於有限公司**,因此在法律邏輯上,有限公司並不存在所謂的「重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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