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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3 題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關於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之任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股東會以股東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 B 若為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 C 若為無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之同意
  • D 若為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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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決定公司內部重要的人事管理(如主辦會計),在不同組織架構下,決策權通常交給『實際負責經營的人』。請試著思考:對於組織單純、所有權與經營權較合一的公司,這類決策通常是看『人數比例』還是『出資比例』?其門檻是追求『絕對一致』還是『過半共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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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人員任免之法定程序。依商業會計法第5條規定:「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根據此法條原文可知,若為有限公司,其主辦會計之任免確實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故選項B敘述正確,為本題正解。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在於:選項A若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而非交由股東會決議;選項C的無限公司與選項D的兩合公司,皆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選項C誤稱為全體股東同意,選項D則漏缺了「過半數」之要件,因此A、C、D敘述皆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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