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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3 題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關於公司組織主辦會計之任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股東會以股東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 B 若為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 C 若為無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之同意
  • D 若為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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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決定公司內部重要的人事管理(如主辦會計),在不同組織架構下,決策權通常交給『實際負責經營的人』。請試著思考:對於組織單純、所有權與經營權較合一的公司,這類決策通常是看『人數比例』還是『出資比例』?其門檻是追求『絕對一致』還是『過半共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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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2 項關於主辦會計人員任免權限的掌握。針對有限公司,法律明確規定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的決策門檻,顯見對不同公司組織的治理邏輯有很清晰的認識。

商業會計人員之任免規範

這裡有個非常容易混淆的法律細節: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中,法律要求的並非「全體股東」或「全體一致同意」,而是應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至於組織規模較大的股份有限公司,任免權責則歸屬於董事會(須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過半數同意),而非如選項 A 所述的股東會。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決策主體」與「同意比例」的微小差異,例如選項 D 刻意漏掉「過半數」三字,若閱讀不夠細心就容易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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