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5 題
合於商業會計法第 82 條第 2 項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小規模合夥或獨資商業標準者有作假帳的行為,是否依同法第 71 條之規定課其刑事責任?
- A 應有第 71 條之適用
- B 應無第 71 條之適用
- C 非絕對不適用第 71 條
- D 由經濟部依具體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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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為了減輕微型商家的行政負擔,而明文准許他們可以不依照本法規範的嚴格流程處理帳務時,若其行為出現瑕疵,法律還會用本法中最嚴厲的刑事責任來處罰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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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業會計法第82條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前項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各直轄市、縣(市)區內經濟情形定之。」由此可知,只要是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標準之小規模合夥或獨資商業,依法即可完全排除商業會計法之規範。既然該類商業得不適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當其發生作假帳的行為時,自然無從適用該法,因此應無同法第71條課處刑事責任規定之適用。故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