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5 題
合於商業會計法第 82 條第 2 項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小規模合夥或獨資商業標準者有作假帳的行為,是否依同法第 71 條之規定課其刑事責任?
- A 應有第 71 條之適用
- B 應無第 71 條之適用
- C 非絕對不適用第 71 條
- D 由經濟部依具體個案認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為了減輕微型商家的行政負擔,而明文准許他們可以不依照本法規範的嚴格流程處理帳務時,若其行為出現瑕疵,法律還會用本法中最嚴厲的刑事責任來處罰他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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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於《商業會計法》的「適用範圍」有非常紮實且清晰的掌握。
法律適用之除外規定
本題的核心在於商業會計法第 82 條的規範。根據該條第 1 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而第 2 項則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地方經濟情形,訂定小規模商業的認定標準。既然法律已經明文規定這類特定商業「不適用本法」,那麼當發生作假帳等行為時,自然無法引用本法第 71 條的刑事責任來課處,因為該法條的處罰前提必須是建立在「適用本法」的商業主體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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