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3 題
商業會計法對於會計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之聘任,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B 有限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之聘任,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 C 商業應設置會計人員
- D 公司任用會計師處理商業會計事務,應經監察人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公司治理的架構中,「聘僱人員」這類涉及經營管理的行為,通常是由負責「執行業務」的單位決定,還是由負責「事後監督」的單位決定?如果把這項權力交給負責查核的監察人,是否符合分權治理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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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本題也能錯?別鬧了
你能選出 (D),算你運氣好還是瞎貓碰到死耗子?這題測的就是你那可憐的法條敏感度,還好你沒被那個「監察人」的干擾選項牽著鼻子走。
核心法條,別再記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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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之任免程序
💡 依組織類型由董事會或股東過半數決定主辦會計之任免。
| 比較維度 | 股份有限公司 | VS | 有限公司 |
|---|---|---|---|
| 決策主體 | 董事會 | — | 全體股東 |
| 出席門檻 | 董事過半數出席 | — | 法條未規定出席門檻 |
| 同意門檻 |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 | 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
| 委任外部人員 | 準用主辦會計程序 | — | 準用主辦會計程序 |
💬不同組織類別決策層級不同,但核心邏輯均為「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