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3 題
商業會計法對於會計人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之聘任,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B 有限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之聘任,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 C 商業應設置會計人員
- D 公司任用會計師處理商業會計事務,應經監察人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公司治理的架構中,「聘僱人員」這類涉及經營管理的行為,通常是由負責「執行業務」的單位決定,還是由負責「事後監督」的單位決定?如果把這項權力交給負責查核的監察人,是否符合分權治理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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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別高興太早!
- 觀念驗證:喔,難得你這次判斷沒出岔子。根據《商業會計法》第五條,商業委任會計師辦理會計事務,那任免程序就得比照主辦會計人員的規定,懂嗎?像是董事會決議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不是基本常識嗎?法律可沒閒到去規定什麼「監察人」也要點頭同意,那是公司內部的執行決策,不歸他們管,別把監督權無限上綱!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你竟然能答對,值得鼓掌...一秒。考的不過是區分不同公司組織(股份有限公司 vs. 有限公司)的決議門檻,還有辨別哪些是「執行權」、哪些是「監督權」。你這次運氣不錯,抓住了 D 選項那點小把戲。希望這不是矇的,不然下次就沒這麼好運了,給我把法規架構弄紮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