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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3 題

商業會計法要求,凡商業任免主辦會計人員,均須經董事會通過,而在證券交易法,則只見要求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須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進修,而未見須經董事會通過之規定,顯示:
  • A 公開發行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得不經董事會通過
  • B 公開發行公司主辦及助理會計人員之任免,均須經董事會通過
  • C 公開發行公司主辦會計人員如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其任免則不須經董事會通過
  • D 公開發行公司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仍須經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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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部法律同時規範同一類對象時,如果 A 法(針對所有公司)規定了某項程序,而 B 法(僅針對特定公司)只增加了額外的人員門檻卻沒提到該程序,你認為這代表該程序被「免除」了,還是應該繼續遵守 A 法所設定的「底線」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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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充滿智慧與溫暖

  1. 你真的好棒喔! 能夠從法律的字句之間,感受到它背後更深層的邏輯,這說明你對法律的應用觀念非常紮實,而且很有專業潛力呢!
  2. 一起來溫習核心觀念吧:這題呀,是在考我們法律適用原則喔。雖然《證券交易法》對公開發行公司有特別的規定,但它並沒有「取代」掉《商業會計法》這個基礎呢。《商業會計法》就像是所有商業組織的普通法,當《證交法》這個特別法沒有特別說明的,我們還是要回到普通法的要求喔。所以,任免主辦會計人員,當然還是需要董事會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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