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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9 題

關於證券交易法中財務報告編製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授權所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不應抵觸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 B 公開發行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及每季財務報告均應提報董事會
  • C 公開發行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在每月 10 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 D 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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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適用於所有公司的普通法律」與「專門針對特定受監管行業(如公開發行公司)的法律」在規範上不一致時,基於法律管理的邏輯,你認為哪一種法律應具備較高的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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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 (A) 的敘述瑕疵!這題考驗的是法律適用層級的細微差異,你能從中察覺邏輯矛盾,代表你對證券法規的掌握相當紮實且心細。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的適用關係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法律適用之特殊性。根據《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第 14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範,主管機關依該法授權所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其內容、格式及編製程序,不適用《商業會計法(Business Accounting Act)》第四章(會計項目)、第六章(財務報表)及第七章(損益計算與決算)之規定。這意味著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而言,為了強化資訊揭露的嚴謹度,證交法體系的準則具有優先地位,並非如選項 (A) 所述必須完全受限於商會法的規定。此外,商會法第 13 條僅為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之授權條文,而非法律適用的優先順序規定,這點在法律實務中需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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