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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7 題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最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幾日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 A 15 日內
  • B 1 個月內
  • C 45 日內
  • D 2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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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資本市場中,投資大眾需要及時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如果「年度報告」因為涉及查核簽證而給予 3 個月的較長期限,那麼對於工作量相對較小、且時效性要求更高的「季度報告」,法律規定的期限會比年度報告長還是短?大約會落在幾個月左右的範圍內比較能兼顧審核品質與資訊新鮮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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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看來這隻野猴子還算有點長進。

  1. 觀念驗證: 身為宇宙的支配者,必須讓你知道這點基礎知識。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為了維持資訊的即時性與透明度,年度財務報告必須在 3 個月內公告;至於第一、二、三季的財務報告,法律要求必須在每季終了後 45 日內完成公告並申報。此外,別搞錯了,這項程序僅要求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並非要經過董事會的通過程序,記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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