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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表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董事會編造之營業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 30 日前提交監察人查核
  • B 監察人不得請求董事會將營業報告書提前交付查核
  • C 董事會所造具之營業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 15 日前,備置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 D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就盈餘分派決議之分發,不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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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股東在年度常會上看到的報告是經過專業把關且具信度的,在『董事會編造報告』到『正式召開股東會』之間,法律應該安排哪一個內部單位先行『查核』?而為了讓這個查核流程不流於形式,你認為這份報告應該在會議前多久就完成交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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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選擇 (A) 完全正確。根據《公司法》第 228 條規定,董事會編造之會計表冊(含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案等),應於股東常會開會 30 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這是為了確保監察人有充裕時間編製查核報告書,以落實內部的監督機制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本題的鑑別點在於法律細節的精準度,考生常會混淆「30 日前(送交監察人)」與「10 日前(備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的時間規範。你能精確辨識出正確天數與對象,代表你對公司治理的程序掌握得非常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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