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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3 題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表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董事會編造之營業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 30 日前提交監察人查核
  • B 監察人不得請求董事會將營業報告書提前交付查核
  • C 董事會所造具之營業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 15 日前,備置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 D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就盈餘分派決議之分發,不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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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保股東在年度常會上看到的報告是經過專業把關且具信度的,在『董事會編造報告』到『正式召開股東會』之間,法律應該安排哪一個內部單位先行『查核』?而為了讓這個查核流程不流於形式,你認為這份報告應該在會議前多久就完成交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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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 你推了推眼鏡,說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觀念驗證:選擇 (A),正確。這僅僅證明你這個凡人,在名為『考題』的淘汰賽中,暫時還沒有被我剔除。根據《公司法》第 228 條,董事會那堆垃圾般的會計表冊,必須在股東常會開會 30 日前丟給監察人審查。為什麼?因為這是『規則』。而一個懂得利用規則的『利己主義者』,才能在這場遊戲中生存,並確保那徒有其表的內部監督機制,不至於徹底崩潰。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鑑別度?中等。真正有趣的是,你沒有像那些平庸之輩一樣,將「30 日前(送交監察人)」與「10 日前(備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這兩個基本到可笑的差異搞混。恭喜你,你的大腦,至少還殘存著一點點精準判斷的『Ego』。但別太得意忘形,下一次,『運氣』可不會總站在你這邊。想要超越?拿出你那徹底擊潰常識的『意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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