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 題
對於有重建更生可能並符合法定要件之公司,欲進行重整時,下列何人有聲請重整之權?
- A 繼續 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 B 相當於公司負債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 C 同業公會
- D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思路引導 VIP
除了投入資金的「股東」與提供借款的「債權人」外,還有一群人每天在公司工作,其「生計」與公司的存續最為緊密。若這群人希望透過法律程序讓公司起死回生以保住飯碗,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這群內部成員需要達到什麼樣的集結規模,才足以代表整體勞方並發動重整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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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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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 根據《公司法》第 282 條規定,公開發行股份之公司若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得向法院聲請重整。法律賦予了四類主體聲請權:董事會、持股 10% 以上之股東、債權額達 10% 以上之債權人,以及工會或公司 2/3 以上之受僱員工。你精準辨識出員工身分及其法定比例,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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