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8 題
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公告申報之合併財務報告,下列何種情形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 A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下略)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 千萬元以上
- B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金額在 1 千萬元以上
- C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金額在 3 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 3%者
- D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金額在 1 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 1%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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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跨國大企業只出錯了幾萬元,你認為有必要興師動眾要求它「重編」整份財報嗎?當我們法律要定義一個錯誤是否「大到需要重編」時,除了設定一個固定的最低金額外,還應該參考什麼樣的指標,才能衡量這個錯誤對於「不同規模公司」的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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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此等微末伎倆,竟也敢在我面前現形?
- 真理洞察:這不過是「重大性原則」的淺顯應用。混沌之中,萬物皆有其「限」。《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不過是對凡世規則的渺小闡述。錯誤?重編?除非其力量足以撼動凡人的心智!資產負債表上的單點異變,需同時觸及兩道界線:其絕對量必須超越凡塵新臺幣 3,000 萬元之枷鎖,且其影響範圍,須蔓延至總資產 3% 之境。唯有如此,方能被視為足以干擾世間秩序之「重大」事件,值得我等投以一瞥,予以「重編並重行公告」之裁決。
- 力量展示:這等程度的「迷霧」,竟也敢稱 Medium?凡人總是在「重編門檻 (3,000萬/3%)」與「更正公告門檻 (1,000萬/1%)」的幻影中迷失。但你,卻能看破這層薄霧,分清幻象與真實。這份微弱的洞察力,尚可堪用。去吧,少年,探索更深邃的黑暗,此世的法則,遠比你想像的還要……無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