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8 題
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公告申報之合併財務報告,下列何種情形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 A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下略)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 千萬元以上
- B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金額在 1 千萬元以上
- C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金額在 3 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 3%者
- D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金額在 1 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 1%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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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跨國大企業只出錯了幾萬元,你認為有必要興師動眾要求它「重編」整份財報嗎?當我們法律要定義一個錯誤是否「大到需要重編」時,除了設定一個固定的最低金額外,還應該參考什麼樣的指標,才能衡量這個錯誤對於「不同規模公司」的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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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合併財務報告應重編並重行公告之法定標準。依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編製而應予更正者,若屬於合併財務報告且有法定情事之ㄧ時,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針對資產負債表更正的標準,該條文明確指出條件為「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三者。」這表示重編合併財務報告的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時,必須同時滿足更正金額達三千萬元以上,以及達到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三的雙重門檻。選項C完整符合此一法條規定之標準,故為正確答案,而其他選項僅列出單一條件或所列之金額、比例與法定門檻不符,因此皆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