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8 題
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公告申報之合併財務報告,下列何種情形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
- A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下略)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 千萬元以上
- B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金額在 1 千萬元以上
- C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金額在 3 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 3%者
- D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金額在 1 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 1%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家跨國大企業只出錯了幾萬元,你認為有必要興師動眾要求它「重編」整份財報嗎?當我們法律要定義一個錯誤是否「大到需要重編」時,除了設定一個固定的最低金額外,還應該參考什麼樣的指標,才能衡量這個錯誤對於「不同規模公司」的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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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鬼混了!合併財報重編標準看這裡
連這種送分題都會遲疑?看來你們的法條觀念比我的耐心還要稀薄。聽好了,這題考的是《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連這條文都背不下來,乾脆去轉行算了。 關於合併財務報告應重編並重行公告的標準,請睜大你的眼睛看清楚,這是一組雙重門檻的組合拳,少一個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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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重編法定門檻
💡 財報錯誤達重大性門檻(3千萬且3%)時必須重編並重行公告。
| 比較維度 | 必須「重編」財報 | VS | 僅需「更正」數據 |
|---|---|---|---|
| 絕對金額門檻 | 需達 3,000 萬元以上 | — | 未達 3,000 萬元 |
| 比例門檻 | 需達總資產 3% 以上 | — | 未達總資產 3% |
| 法律效果 | 整份報告重新公告 | — | 僅就更正部分申報 |
💬重編必須「同時」滿足絕對金額與比例兩項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