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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2 題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合併財務報告應重行編製之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者
  • B 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點五者
  • C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一點五者
  • D 更正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在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總資產金額百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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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公司發現去年的帳目有誤時,你認為主管機關在要求公司「全面重編財報」(這會耗費巨大審計與印製成本)之前,會如何定義這筆錯誤是否『嚴重到必須重改』?除了考慮一個固定的金額門檻外,是否還需要考慮這筆錯誤相對於公司整體業績規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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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證券交易法規中「資訊公開」的定量重要性標準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具體數據的題目,最考驗細心度與法條熟稔度。

重編合併財務報告之法定標準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根據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若需更正已公告的合併財務報告,其更正金額必須達到一定門檻才需「重行編製」。針對**綜合損益(comprehensive income)**項目,其門檻為更正金額達新臺幣 $1,500$ 萬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的 $1.5%$。因此,選項 (B)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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