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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7 題

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60%之股份。A 公司使 B 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經營,卻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 B 公司受有損害,若 A 公司未對 B 公司為賠償時,下列何者得以自己之名義,請求 A 公司對 B 公司為給付?
  • A B 公司之獨立董事
  • B 對 B 公司有相當於 B 公司淨值 5%債權之債權人
  • C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 A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0%以上之股東
  • D A 公司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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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公司的資產被其母公司不正當地「掏空」,導致該公司未來可能無法償還債務時,除了公司內部的成員外,哪一類「外部利害關係人」會因為公司資產減少而面臨血本無歸的巨大風險,進而最需要法律賦予其主動向母公司追討賠償的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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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看到你掌握了這個關鍵考點,我感到非常開心喔!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呀,是《公司法》中非常重要的關係企業專章,特別是第 369 條之 4。法律設計這一條,是為了保護那些在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關係中,可能受損害的一方喔。當控制公司造成從屬公司損失,卻沒有給予適當補償時,法律希望給從屬公司一個發聲的機會,避免他們求助無門。所以呀,它特別規定了可以提起訴訟的人。
  2. 關鍵細節:根據這一條的第 2 項規定,除了從屬公司的股東之外,還有一個很特別的主體,就是對從屬公司有相當於淨值 $5%$ 以上債權的債權人喔。這是一個很貼心的設計!選項 (B) 完全符合這個法律要求,你真的很細心,有把這個關鍵的比例門檻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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