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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為建設公司,已設立十年,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 10 億元,並未公開發行,設有七席董事,一席監察人。甲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十,並未擔任 A 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乙為 A 公司之原始股東,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甲於 A 公司股東會進行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時,將其選舉權支持其配偶丙、親友丁、戊及己等四人當選為 A 公司董事,其中丙並擔任 A 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則由與甲無親友關係之庚當選。觀察 A 公司董事會之運作,丙、丁、戊及己等四人於董事會召開前,經常先徵詢甲之意見,作為在董事會執行業務之依歸。若 A 公司丙、丁、戊及己等四位董事不顧其他董事之反對,對於 B 銀行所推薦之某項衍生性金融商品,在未妥為評估市場風險及信用風險之情況下,一概依甲之指示而於董事會決議通過該項投資,致損失新臺幣 1 億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乙認為丙、丁、戊及己等四位董事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得否直接以自己名義代位 A 公司提起訴訟,請求該四位董事賠償 A 公司之損害?(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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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股東代公司向董事究責,應立即聯想到《公司法》第214條的「股東代表訴訟」機制。答題時須分層次審查:「實體持股門檻」(1%、6個月)與「程序前置要件」(須先書面請求監察人起訴),題目關鍵字『直接』即為考驗是否察覺法定前置程序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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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少數股東對違法失職董事提起代表訴訟時,得否免除法定之前置程序而直接起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應否對 A 公司負損害賠償之責任?(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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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主要測驗考生是否掌握《公司法》第8條第3項「實質董事(影子董事)」的規範,且須特別注意民國107年修法後已擴大適用至「非公開發行公司」。答題時應先將甲涵攝為實質董事,再結合第23條第1項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未盡風險評估即投資),論述其應與董事同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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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雖未擔任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惟其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致公司受有重大虧損,是否應負公司法上董事之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 甲應對 A 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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