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 題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之股東,甲為 A 公司之董事長,乙為 A 公司之監察人,則就 B 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選任,下述何種情形違反公司法規定?
- A A 公司與 A 公司之董事長甲分別以自己之名義當選為 B 公司之董事
- B A 公司與 A 公司之董事長甲分別以自己之名義,由 A 公司當選為 B 公司之董事,甲當選為 B 公司之監察人
- C A 公司指定其董事長甲與監察人乙為代表人,分別當選為 B 公司之董事
- D A 公司指定其董事長甲與監察人乙為代表人,由甲當選為 B 公司之董事,乙當選為 B 公司之監察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監督機制」的角度思考:在一家公司中,『監察人』的主要職責是什麼?如果『負責經營的人』與『負責查帳監督的人』,背後其實都聽命於同一個老闆(法人股東),那麼這種權力結構對於其他小股東的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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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選項 (D),代表你對公司負責人選任的「職權制衡」觀念非常清晰。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公司法第 27 條關於法人股東代表人的規範,特別是為了避免法人股東同時掌控執行權與監督權,導致內部控制失靈。
法人股東代表人的選任限制
根據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若指派代表人參加選舉,當代表人有數人時,雖然可以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選項 (D) 中,A 公司指派甲、乙兩位代表人,分別出任 B 公司的董事與監察人,這正觸犯了法律禁止「自己監督自己」的紅線,因此該做法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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