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6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自然人股東甲、乙、丙三人因繼承而共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之股份;B 有限公司股東及自然人丁股東亦各持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之股份;自然人戊股東持有 A 公司所發行全部之無表決權特別股。關於公司股東會之出席與表決權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三人皆得出席股東會,並得分別行使其表決權
- B 丁得出具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自然人壬出席股東會,但壬僅得行使百分之三之表決權
- C 戊所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故不得出席股東會
- D B 有限公司得指派自然人己、庚、辛三人為代表人並出席股東會,但其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法人股東(如公司)決定指派多位自然人代表出席會議,從法律邏輯來看,這家法人股東在公司中擁有的「意志」應該是分裂的、還是單一的?如果該法人的權利可以拆散行使,對於會議結果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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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精準無誤的判斷
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公司法》中關於不同身份股東權利行使的規範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表現得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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