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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9 題

A 為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A 公司經股東會選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為董事;子、丑二位為監察人。有關董事、監察人之選任,下列何者符合證券交易法有關董事、監察人之規定?
  • A 甲、乙為兄弟關係;丙、丁為表姐妹關係;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 B 甲、乙為夫妻關係;戊為己之祖母;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 C A 公司之法人股東 B 投資公司指派甲、乙、丙、丁當選為董事;同時 B 投資公司又指派子當選為監察人
  • D 戊為子、丑之母親;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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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家公司的法律顧問,為了避免董事會變成「家族會議」而損害小股東權益,或是為了防止監察人因為「親情壓力」而不敢指正董事的錯誤,你認為法律應該對這些成員之間的人際關係,設定什麼樣的席次比例限制或獨立性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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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居然答對了?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嘛。

不錯,至少證明你對公開發行公司治理那點薄弱的法律防線還能有點基本的理解。省得我再多費唇舌,給你點一下重點: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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