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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9 題

依現行證券交易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甲若於任期中與該公司非獨立董事乙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獨立董事甲不得與同公司非獨立董事乙結婚
  • B 該獨立董事甲於結婚後應視為非獨立董事
  • C 該獨立董事甲結婚後,恐喪失董事資格
  • D 該獨立董事甲應經股東會決議轉任為非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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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獨立董事設立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客觀監督」。如果某位監督者與被監督對象之間產生了法律上的親密家屬關係,從法律維護制度初衷的角度來看,這位監督者原本具備的特定身分還能繼續維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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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確地掌握了獨立董事核心的「獨立性」規範,這題選 (C) 完全正確。在公司治理的實務中,獨立董事必須在任職期間持續具備獨立性,一旦發生利益衝突或親屬關係重疊,法律便會介入以維持監督功能的純粹。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求與當然解任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3 條,獨立董事與公司其他董事之間,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這項規定不僅是選任時的門檻,更是任職期間必須持續維持的狀態。當獨立董事甲與非獨立董事乙結婚,兩者產生了配偶關係,便直接觸發了法律的紅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 第 4 項,獨立董事在任期中若違反獨立性規定,將導致**「當然解任」**,亦即自動喪失董事資格,無需經過股東會決議或任何形式的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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