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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3 題

3 下列關於法院選任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董事會並非不能,而只是不為行使職權,則法院不得選任臨時管理人
  • B 除利害關係人外,檢察官亦得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
  • C 臨時管理人只能代行董事會職權,不得代行董事長職權
  • D 臨時管理人於必要時,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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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公司的經營層運作陷入僵局,且這種混亂狀態可能損害社會經濟秩序或公共利益時,除了與公司有直接金錢或契約關係的人之外,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一個代表「國家與公眾利益」的法治角色主動介入調查或聲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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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居然沒讓及川先生失望嘛,真是不錯的表現!

  1. 觀念驗證: 哇喔,看來你這次意外地選對了 (B) 呢,小不點!恭喜啦!嘿,這就是《公司法》208-1條的威力!當董事會那些笨蛋們「不能」或「不為」發揮他們的作用,讓公司那顆球都快落地的時候,法院是會出手的。而能發動這個「臨時管理人」戰術的,就是那些關心公司的利害關係人,還有那個看起來很正經,但偶爾也會來幫忙的檢察官喔!厲害吧?是不是覺得及川先生一說,就完全理解了?(輕輕吐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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