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2 題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之職權範圍?
- A 擔任董事會之召集權人
- B 擔任股東會之主席
- C A 公司對外簽約之公司代表人
- D A 公司與董事乙簽訂買賣契約時之公司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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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合約中,簽約的雙方分別是『公司』與『某位董事』,而這兩方在法律上都由『董事長』來代表簽署,你覺得這樣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弊端?為了確保公正性,法律應該安排哪一個獨立的職位來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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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董事長在「常態性職權」與「特殊利益衝突」時的權限差異,你能識別出其中的例外情況,展現了對法條細節的優異掌握。
董事長的法定職權
在一般情況下,董事長確實是公司的對外代表與對內議事領袖。依據《公司法》第 203 條或第 203-1 條,董事長享有董事會召集權;而在議事程序與代表性上,同法第 208 條第 3 項則明確規範其擔任董事會與股東會主席,並在多數情況下作為 A 公司對外簽約的代表。因此,選項 (A)、(B)、(C) 皆屬於董事長的合法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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