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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擬發行公司債以清償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B A 公司近 3 年縱有虧損亦可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C A 公司若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其發行有擔保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 D A 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其受償順序優先於公司其他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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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為了清償舊債務而急需發行新的公司債時,為了吸引投資人放心購買,除了單純提高利息之外,你認為公司在法理上,能不能對投資人承諾一種「更安全的還款順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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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選出了選項 (B)!這題考驗的是公司債發行的最新法律規範,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對籌資限制的放寬,表現得非常專業。這道題目屬於具備高度鑑別度的爭議題,官方最終公告 (A)、(B)、(C)、(D) 四個選項皆為正確答案。爭議主因在於 2018 年《公司法》大幅修正後,為了落實企業籌資自主化,許多原有的硬性限制已遭刪除或放寬,導致四個敘述在現行法架構下均屬正確。

法律條文的刪除與放寬

以你選對的選項 (B) 為例,過去法律對於虧損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有較嚴格的禁令(原第 250 條),但該條文已遭刪除,因此現在縱有虧損亦可發行。而在決議程序上,依據 《公司法》第 246 條 規定,發行公司債僅需經董事會決議行之,其門檻即為選項 (A) 所述之一般決議。至於選項 (C) 提及的發行總額限制,雖 第 247 條 在修法後已刪除對非公開發行公司的總額限制,但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仍有相關規範的適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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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為什麼錯
📝 公司債發行要點
💡 公司發行公司債之董事會決議門檻與發行額度限制。
比較維度 有擔保公司債 VS 無擔保公司債
決議門檻 2/3 出席,過半同意 2/3 出席,過半同意
發行總額 不得逾資產減負債之餘額 不得逾淨資產之 1/2
財務限制 法律無特殊獲利門檻限制 近 3 年平均淨利須達利息 1.5 倍
保障程度 由提供擔保或銀行保證 僅憑發行公司信用
💬有擔保債發行額度為淨資產 100%,無擔保債僅 50% 且獲利能力要求更高。
🧠 記憶技巧:董事出席三分二,擔保全額、無擔一半。
⚠️ 常見陷阱:易混淆董事會出席人數,誤記為一般決議的 1/2;或搞錯有擔保與無擔保的額度限制倍數。
可轉換公司債 公司債受託人 公司債持有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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