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擬發行公司債以清償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公司應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B A 公司近 3 年縱有虧損亦可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C A 公司若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其發行有擔保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 D A 公司於發行公司債時,得約定其受償順序優先於公司其他債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公司決定向大眾借錢(發行公司債)時,為了防止公司「債台高築」導致未來倒閉,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如何利用這家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的數據,來設定一個最基本的「借錢上限」以保護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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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公司法》第 247 條對發行總額的限制。發行公司債的總額,原則上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之餘額(即淨值:$Net Assets = Total Assets - Total Liabilities$)。這項規定是為了落實資本維持原則,防止公司過度擴張信用而導致無力償債,保護投資大眾。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干擾項涉及了董事會特殊的決議門檻(需 $\frac{2}{3}$ 以上董事出席)、發行無擔保債的盈餘限制等細節,考生必須對法條細節有高度的精確度才能精準排除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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