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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3 題

有關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所規範之私募有價證券,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 B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私募普通公司債
  • C 公開發行公司私募之應募人,如為金融機構,則不計入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35人之限制
  • D 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應於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完成日起15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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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公司只是單純地向特定人「借錢」(發行普通債券),而沒有賦予對方未來「變成股東」或「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這項行為會直接稀釋掉現有股東的表決權比例嗎?根據這個邏輯,法律會要求這件事必須由『全體股東』點頭,還是交給『經營管理階層』決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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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私募「普通公司債」與私募「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如股票或可轉換公司債)在程序上是不同的。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4 項,私募普通公司債僅需經董事會決議即可,不需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這是為了確保公司在籌措短期資金時具備靈活性。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債權」與「股權」在法規授權層級上的差異,許多考生會誤以為所有私募行為都必須經過股東會,而你成功避開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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