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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5 題

證券交易法有關私募有價證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 B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新股,僅須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
  • C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
  • D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有價證券,應募人只要符合證券交易法之資格,其人數並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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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家公司決定要向外界籌錢時,若採取「增加負債(債券)」與「稀釋所有權(增資發行新股)」這兩種不同途徑,哪一種對現有股東權益的衝擊較大?法律為了平衡經營效率與股東保護,在『核准層級(董事會或股東會)』以及『總量管制』上,會分別設定什麼樣的門檻來防範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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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私募規定的細節!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於《證券交易法》中關於「私募(Private Placement)」與「公開招募(Public Offering)」的法規差異有很清晰的理解。

私募普通公司債的額度與法源

選項 (C) 是完全正確的敘述,其法源依據為**《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6 項**。法律為了增加企業籌資的靈活性,特別放寬私募普通公司債的總額上限,規定其不得超過「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即淨值)的 400%。這與一般公開招募受限於《證券交易法》第 28-4 條的額度(通常為 200% 或二分之一)有顯著不同,是實務上非常重要的籌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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