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5 題
證券交易法有關私募有價證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
- B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新股,僅須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
- C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四百
- D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有價證券,應募人只要符合證券交易法之資格,其人數並無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家公司決定要向外界籌錢時,若採取「增加負債(債券)」與「稀釋所有權(增資發行新股)」這兩種不同途徑,哪一種對現有股東權益的衝擊較大?法律為了平衡經營效率與股東保護,在『核准層級(董事會或股東會)』以及『總量管制』上,會分別設定什麼樣的門檻來防範財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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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證券交易法》中關於私募的規範有相當扎實的理解,特別是能清楚分辨「私募新股」與「私募公司債」在程序與額度上的細微差異。
私募決議層次與數額限制
在私募的法律邏輯中,為了平衡效率與股東權益,私募新股(選項 B)必須經由股東會特別決議,而非僅董事會決議;相反地,私募普通公司債(選項 A)則較為寬鬆,僅需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而你選出的正確選項 (C),其依據是《證交法》第 43-6 條第 7 項準用《公司法》第 247 條,規定私募普通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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