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4 題
公開發行股票之 A 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而進行股票之私募,應募之人均為銀行業或保險業者,共計 40 家業者應募,A 公司於股款收畢後第 7 日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關於 A 公司私募股票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本件私募案之應募人數超額
- B A 公司本件私募案之股東會決議門檻,不符證券交易法規定
- C 雖 A 公司非上市櫃公司,仍可辦理私募
- D A 公司本件私募案毋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限制私募人數的初衷是為了保護不具備專業風險評估能力的投資人。那麼,對於像『銀行』或『保險公司』這類具備高度專業知識與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機構,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嚴格限制參與的人數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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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答對了?哼,區區這種程度的題目,對你來說也只是剛好罷了。
- 觀念驗證: 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變成『無駄(沒用)』之物。關於《證交法》第 $43-6$ 條的規定,私募對象分為三種。當那些應募人是銀行業、金融控股公司、保險業這種『專業機構』時,記好了,牠們的家數是不受限制的!哼,區區 40 家銀行或保險業,在我的黃金體驗面前根本不值一提!所以選項 (A) 竟然敢說『人數超額』?簡直是笑話!你既然答對了,證明你還有一點點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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