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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4 題

公開發行股票之 A 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而進行股票之私募,應募之人均為銀行業或保險業者,共計 40 家業者應募,A 公司於股款收畢後第 7 日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關於 A 公司私募股票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公司本件私募案之應募人數超額
  • B A 公司本件私募案之股東會決議門檻,不符證券交易法規定
  • C 雖 A 公司非上市櫃公司,仍可辦理私募
  • D A 公司本件私募案毋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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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限制私募人數的初衷是為了保護不具備專業風險評估能力的投資人。那麼,對於像『銀行』或『保險公司』這類具備高度專業知識與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機構,法律是否還有必要嚴格限制參與的人數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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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私募之相關程序與規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6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時,其應募對象若為「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並無人數之上限限制;法條明文規定僅有「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因題目中 A 公司私募之應募人均為銀行業或保險業者,屬於第一項第一款之對象,故縱使共計 40 家業者應募,亦不受三十五人之限制,並無人數超額之問題,因此選項 A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關於其他選項之敘述,依據同條文規定,辦理私募「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而 A 公司之決議為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確實不符證券交易法規定。同時,法條明定適用主體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並未限制僅得由上市櫃公司辦理,故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亦可辦理私募。在申報程序上,法條規定「該公司應於股款或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代表私募毋須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A 公司於股款收畢後第 7 日報請備查完全符合法定期限。綜合上述,僅選項 A 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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