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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 題組:
A 上市公司擬私募股票五千萬股,每股新臺幣 10 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之原股東及員工,是否應一律視為私募之特定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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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私募對象」,應立刻聯想《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的「特定人」三款規定。接著比對「原股東與員工」是否屬於法條明列的當然特定人(如第3款僅限董監經),進而推導出若一般員工與股東欲參與,必須符合第2款的財力或專業條件,故得出「並非一律適用」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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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開發行公司之原股東及員工,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所定私募之當然特定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又,原股東及員工對該次股票之私募,有無新股優先承購權?(10 分)請附法律依據及理由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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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上市公司私募」與「原股東/員工優先承購權」,應立即聯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思考私募制度「迅速籌資、引進特定對象」的本質為何與公司法第267條的優先認購程序衝突,進而精準引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8項之明文排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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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開發行公司辦理有價證券私募時,是否受《公司法》第267條原股東及員工新股優先承購權之限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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