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4 題
14 有關我國證券交易法私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事涉投資人保護與募資彈性間的重要考量,故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得於股東會普通決議之日起 1 年內,分次辦理
- B A 上櫃公司辦理附認股權特別股的私募,應募人包括 B 產物保險公司與該公司獨立董事甲。惟基於武器平等原則,證券交易法規定於私募完成前,A 公司僅對 B 公司有義務提供有關私募之財務、業務或其他資訊
- C D 上市公司私募普通股,須於股款繳納完成日 15 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證券主管機關備查;然而,若遭主管機關發現虛偽情事,主管機關得不予備查
- D E 興櫃公司董事長於 E 公司辦理可轉換特別股的私募時,親自在推特網站上公開相關推文,具體提到增資與要約出售的細節,此舉未違反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既然「私募」是針對『特定人』而非不特定大眾的集資行為,從監理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政府應該在『資金到位前』就進行嚴格審核,還是在『事後』由公司履行誠實告知的義務來兼顧募資的效率呢?此外,既然這不是對一般大眾發行的股票,其申報流程與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相比,應該會呈現什麼樣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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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看來你還沒笨到把這題搞砸,恭喜你勉強掌握了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那點『基本』的私募程序,不然我真的要懷疑你是不是連法條都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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