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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從事半導體生產之非公開發行公司。最近,該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甲當選為監察人。由於甲是第一次擔任公司監察人,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監察人可否參加董事會?監察人在何種情況下可召集股東會?(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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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監察人的基本職權。考生應先敏銳區分「出席」(具表決權)與「列席」(僅發言權)的法律概念差異,並引出《公司法》第218條之2;其次,針對召集股東會權限,須精確點出《公司法》第220條的「消極要件」(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與「積極要件」(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以展現要件涵攝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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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監察人參與董事會之權限性質為何?又其行使股東會召集權之法定要件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監察人之報酬如何決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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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監察人報酬」,應立即聯想《公司法》防範內部人自肥之機制。解題關鍵在於引出《公司法》第227條準用第196條之規定,強調報酬決定權專屬於「章程明定」或「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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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公開發行公司新任監察人之報酬,依法應由何種機關或依何程序決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監察人職權行使要件
💡 監察人具董事會列席權,股東會召集權則具補充性質。
比較維度 參加董事會 VS 召集股東會
法源依據 公司法第 218-2 條 公司法第 220 條
權限性質 列席陳述權(常態性) 補充召集權(例外性)
行使門檻 董事會開會時即可列席 董事會不為、不能且必要
有無表決權 無(僅陳述意見) 無(僅負責召集程序)
💬監察人以監督為本,參與董事會屬常態,召集股東會則屬董事會失靈時之救濟。
🧠 記憶技巧:列席不表決、召集補位手:不為不能加必要,公司利益最重要。
⚠️ 常見陷阱:答題時常漏掉「不為或不能召集」之消極要件,或誤認監察人具董事會出席表決權。
董事會召集權 監察人監察權 股東臨時會 公司法第 2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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