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從事半導體生產之非公開發行公司。最近,該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甲當選為監察人。由於甲是第一次擔任公司監察人,試問:
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從事半導體生產之非公開發行公司。最近,該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甲當選為監察人。由於甲是第一次擔任公司監察人,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監察人可否參加董事會?監察人在何種情況下可召集股東會?(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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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監察人的基本職權。考生應先敏銳區分「出席」(具表決權)與「列席」(僅發言權)的法律概念差異,並引出《公司法》第218條之2;其次,針對召集股東會權限,須精確點出《公司法》第220條的「消極要件」(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與「積極要件」(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以展現要件涵攝的完整性。
小題 (一)
監察人之報酬如何決定?(1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監察人報酬」,應立即聯想《公司法》防範內部人自肥之機制。解題關鍵在於引出《公司法》第227條準用第196條之規定,強調報酬決定權專屬於「章程明定」或「股東會決議」。
監察人職權行使要件
💡 監察人具董事會列席權,股東會召集權則具補充性質。
| 比較維度 | 參加董事會 | VS | 召集股東會 |
|---|---|---|---|
| 法源依據 | 公司法第 218-2 條 | — | 公司法第 220 條 |
| 權限性質 | 列席陳述權(常態性) | — | 補充召集權(例外性) |
| 行使門檻 | 董事會開會時即可列席 | — | 董事會不為、不能且必要 |
| 有無表決權 | 無(僅陳述意見) | — | 無(僅負責召集程序) |
💬監察人以監督為本,參與董事會屬常態,召集股東會則屬董事會失靈時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