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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7 題

公開發行股票之 A 公司董事甲,其於當選董事時持股 80 萬股,其中 50 萬股已設定質權,在任職董事期間,甲增加持股至 150 萬股,但設質股份也增加到共 95 萬股。當 A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依主管機關觀點,甲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為多少?
  • A 5 萬股
  • B 40 萬股
  • C 55 萬股
  • D 95 萬股

思路引導 VIP

為了防止董事過度抵押股票而影響公司治理,法律規定了一個「表決權受限」的門檻。請你思考:這個門檻應該是以「當選時」的持股還是「目前的總持股」作為計算基準?而法律規定的那個關鍵「比例」又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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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避開了計算陷阱,正確選出選項 (B)!這題考查的是《公司法》第 197 條之 1 第 2 項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股份設質(Pledge)表決權受限的規定,你能掌握核心函釋的細節,表現非常專業。

股份設質之表決權限制計算

依法律規定,董事設質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二分之一時,超過部分不得行使表決權。本題中,甲選任時持股為 80 萬股,其二分之一的基準數額為 $80 \times 1/2 = 40$ 萬股。當甲的設質股份增加到 95 萬股時,字面上雖然超過了 $95 - 40 = 55$ 萬股,但依據經濟部 100.12.29 經商字第 10052403510 號函之重要見解: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應以「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為限。因此,最終不得行使表決權的股份數應封頂於 $40$ 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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