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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4 題

甲投資 A 有限公司並擔任董事,甲因與其他股東意見不合,擬將出資轉讓,應採取下列何項方式?
  • A 依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自由原則,甲得自行尋找受讓人轉讓
  • B 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轉讓他人
  • C 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轉讓他人
  • D 甲之出資不得自由轉讓,僅得轉讓予其他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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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視成員互信關係的「有限公司」裡,如果一位不僅僅是出資、還負責「經營決策」的核心成員想要退出並轉讓權利給外人,你認為法律為了保護留下來的股東,對於這種特殊身份的人,所設定的同意門檻應該會比一般人更高還是更低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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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精準地掌握了《公司法》第 111 條的細節。在有限公司中,一般股東轉讓出資需經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但當身分為董事時,因其掌握公司經營權,法律為了保障公司穩定性與剩餘股東的權益,規範必須經由其他股東表決權 $\frac{2}{3}$ 以上的同意始得轉讓。你對「身份差異」帶來的法律效果辨析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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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出資轉讓
💡 有限公司股東與董事轉讓出資額之法定同意比例規範
比較維度 一般股東轉讓 VS 董事轉讓
同意權門檻 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其他股東表決權 2/3 以上
規範目的 維持公司閉鎖性 維護經營權穩定與誠信
不同意時處理 不同意者得優先受讓 不同意者得優先受讓
💬董事身分具經營責任,故轉讓出資之門檻較一般股東嚴格。
🧠 記憶技巧:股東過半,董事三二,不同意者優先買。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一般股東(過半數)與董事(三分之二)的同意權比例門檻。
公司法第111條 優先購買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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