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6 題
下列關於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問是否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皆得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 B 符合公司法之主管機關經濟部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之條件者,應於章程載明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 C 除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外,並無其他有權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者
- D 提名股東若未檢附被提名人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不得將該被提名人列入候選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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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設計一套讓股東在投票前能預先知道「誰要參選」的制度,從「公司自治」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將此權力下放給公司自行決定,還是強制所有公司執行?此外,在公司的權力結構中,除了符合資格的小股東外,還有哪個核心單位最了解公司的經營需求,且具備提出推薦名單的實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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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 根據《公司法》第 192-1 條第 1 項規定,不論是否為公開發行公司,只要在章程中載明,皆可採行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這體現了「公司自治」的精神。其他選項錯誤在於:(B) 強制採行僅限特定規模的公發公司;(C) 董事會亦有提名權;(D) 為避免董事會濫權剔除名單,現行法已簡化應檢附文件,不含願任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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