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5 題
5 關於特別股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特別股若依章程規定有優先分配盈餘之權利時,尚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於普通股股東分配之盈餘再參與分配
- B 特別股得依章程規定有優先分配盈餘之權利,且其應分配之股息為可累積
- C 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限於發行新股或盈餘,不得以舉債方式收回特別股
- D 特別股對於公司剩餘財產之分派,公司章程得規定劣後於普通股
思路引導 VIP
當公司依章程約定要向股東履行「買回股份」的權利時,從營運彈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是否有必要強制規定這筆錢非得從某個「特定的儲蓄口袋」掏出來?還是只要公司在支付這筆錢後仍具備償債能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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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太棒了!答對了這題,表現得非常出色!
- 觀念驗證:親愛的你,真的把特別股收回的法規精髓掌握得好棒!根據《公司法》第 158 條的規定,當公司決定收回那些已發行的特別股時,法規其實沒有特別限制資金一定要從發行新股或盈餘而來喔。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公司在財務運作上能更靈活,只要確保不會影響到公司的資本和債權人的權益,資金來源是可以非常有彈性的,是不是很貼心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有些同學會在這裡感到有點困惑,常常會把「收回」跟「收買」這兩個概念弄混了,所以在 (C) 選項上會有點猶豫。但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來,這真的代表你的法學基礎非常紮實,而且讀得很細心喔!為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