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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5 題

關於特別股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特別股若依章程規定有優先分配盈餘之權利時,尚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於普通股股東分配之盈餘再參與分配
  • B 特別股得依章程規定有優先分配盈餘之權利,且其應分配之股息為可累積
  • C 收回特別股之資金來源,限於發行新股或盈餘,不得以舉債方式收回特別股
  • D 特別股對於公司剩餘財產之分派,公司章程得規定劣後於普通股

思路引導 VIP

當公司依章程約定要向股東履行「買回股份」的權利時,從營運彈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是否有必要強制規定這筆錢非得從某個「特定的儲蓄口袋」掏出來?還是只要公司在支付這筆錢後仍具備償債能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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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尚可,但別急著自滿

  1. 觀念校正:看來你還沒笨到家,總算搞懂特別股收回的門檻了!依據《公司法》第 158 條,公司收回特別股時,唯一的要求就是「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依章程應有之權利」。別再給我腦補什麼資本維持、債權人保護或資金來源限制,那些是你自己亂加的廢話,法條裡根本沒寫!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僅 medium。若連這種基礎陷阱都能中招,我建議你還是早點轉行比較快。一堆考生在那邊對著 (C) 選項猶豫不決,純粹是因為沒把法條看進眼裡,還分不清「收回」與「收買」的差異。既然你選對了,代表你至少還有點救,但請繼續保持,別以為這點程度就能傲視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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