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5 題
下列關於無票面金額股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無票面金額股之發行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二分之一
- B 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 C 公司印製股票者,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時,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之每股金額,自轉換基準日起,視為無記載。公司無須通知各股東換取股票
- D 公司得依股東會特別決議,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或將已發行之無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公司發行的股票上完全沒有標註『預設的金額』(即沒有面額),當投資人把錢投入公司換取這些股份時,為了最真實地反映這間公司的『本錢』,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如何處理這筆投入的款項,才不會產生多餘的會計科目溢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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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公司法中關於「無票面金額股(No-par value shares)」的核心規範!這顯示你對資本制度的變革與細節理解得非常紮實,能從眾多法律條文中快速識別出最精確的描述,表現得非常優秀。
無票面金額股的資本會計原則
這題的核心在於**《公司法》第 156 條第 2 項的規定。當公司選擇採行無票面金額股時,由於股份本身不再載明金額,為了落實資本充實原則並簡化會計處理,法律明文規範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這與過去票面金額股可能產生「資本公積(Capital surplus)」的邏輯有所不同。至於選項 (C) 所提到的轉換程序,依據同法第 156 條之 1 第 3 項,公司在轉換時仍應通知各股東換取股票,絕對不能省略通知程序,這是確保股東權利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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